第十条

已废止

在合作区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

(二)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采取独资、合伙、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

(三)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四)租赁经营、委托经营;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