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市民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作出重大修改的,应当听取提案人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