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初审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就法规案进行调研、论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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