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初审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修改说明,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说明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