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审议。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四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