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