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保护水产资源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水产资源行为的有功人员,县(区)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