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持有合法的检查证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