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指导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并对其预、决算进行复核;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负责统一社会保险代码、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缴费工资总额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对基金支出户及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执行预、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受理、征收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个人账户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工作并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账户清单;负责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清欠计划提交地方税务机关;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检查和清欠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