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有效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部门职责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