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扣除。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