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