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腾冲县人民政府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保护详细规划和具体管理措施;(三)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四)负责安全和卫生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五)依法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和顺古镇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腾冲县人民政府拟定,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