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调整、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二)不履行和顺古镇保护和监管职责的;(三)对破坏和顺古镇保护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