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和顺古镇内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按照历史状况原样修复。和顺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