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自治县为维护生态平衡、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造成财政减收或者群众生活困难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