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自治机关应当加强自治县的财政收支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财税改革,严格财经纪律。优先保证人员经费、政权运转以及民生事业的投入,积极支持民族经济发展,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遇自然灾害导致自治县财政发生重大减收或增支时,可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
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自治机关依法组织自治县的收入,在执行预算过程中,按规定自主安排使用超收收入和净结余。
上级国家机关下达自治县的各项专项转移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自治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自治县财政管理。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