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