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实现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在自治县开发资源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谁污染谁负责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