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要注重培养选拔瑶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在选拔、配备科级干部时,划定相应名额,选拔、配备瑶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使其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