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价格高于同期同种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或者滥收费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