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