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它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价格等;(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三)采用建关设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四)限制经营者的其他正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