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向消费者附带赠送礼品的销售活动:(一)对赠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作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的;(二)推销的商品价格高于同期同种商品市场价格水平的;(三)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采取歧视待遇的;(四)赠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