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省核管理机关接到核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大小按应急计划和有关程序,即时启动有关应急组织和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应急工作;在接到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丢失或失窃报告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追查,把事故的影响减至合理的最低程度。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