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核电厂和核热电厂的运行在不影响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下应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的正常调度,出现危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情况时,电力调度部门应首先保证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需要。民用核设施单位与地方发生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等情况的纠纷时,应首先处理涉及核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的紧急情况,再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