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四章 应急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省、市环保和卫生等部门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和监测,特别是排放物和人员安全的监督和监测、监视性监测及应急监测。凡监督和监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告知省核管理机关。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