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及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

(二)其它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四)核辐照装置;

(五)可能或已经失散到环境中对环境和周围公众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