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加强我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保障公众的健康及安全,根据国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