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设计总装源量在1×1016贝可以上的民用核设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年度缴交核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预防费用应全部用于全省大中型民用核设施的核事故预防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