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预防第十七条已修改需建设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送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外,还应同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核管理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