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