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