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