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破产,因分立、合并之外的原因解散,或者终止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