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