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的农作物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非野生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香料等农作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