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民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种子的,应当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检查和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出售、串换的种子只能是当地推广的常规种子;(二)出售、串换的种子不得超过当年自用种子数量;(三)出售、串换的种子质量合格,品种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