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危及文物安全或者破坏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景观的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关闭或者搬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