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危害;(四)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五)在历史文化名城重点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六)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