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农垦、森工系统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经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范围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