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