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具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农垦、森工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土地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规划内容分别纳入有关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