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入托和义务教育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按政府规定收费,不得乱收费。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