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地及其设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