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