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乱采滥挖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