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大、中型矿山企业要建立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制度,对矿区范围的地质构造、土壤、地下水等矿山地质环境要素进行监测,并向省地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机构报送有关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