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二十八条有效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向地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地矿主管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开办矿山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