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